献血者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献血者应享受的权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和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全血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2.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规定: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全血200毫升按1次计算;单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3.根据《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血站严格按照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4.根据《四川省公民献血条列》规定: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享有下列优惠:
(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
(二)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三)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5.根据《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献血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可选择捐献200毫升,或300毫升,或400毫升。
6.无偿献血者具有血液检测结果知情权。
7.献血者具有监督无偿献血公益事业、投诉举报任何无偿献血有关的违规行为的权利。
献血者应履行的义务
1.根据《血站管理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出示真实的身份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2.血站为了对献血者的健康状况和是否适宜献血进行证价,无偿献血者应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不隐瞒既往病史。按规定时间间隔献血,不隐瞒献血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