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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规定
作者:佚名 点击量: 更新时间:2013/4/3 17:0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市级所有事业单位。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空缺编制才能进人;

 

(二)从严控制新增财政供养人员;

 

(三)调入与调出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和个人身份一般不变;

 

(四)连续三年以上考核优秀、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优先;

 

(五)依法回避。

 

第三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均属本规定所指的调配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调配分别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要按照本规定的分工,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借调期满回原单位工作。若需正式调入的,要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锐意进取;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工勤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直接从乡镇(街道)选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年龄原则上应在四十周岁以下(计算至调配研究当月);

 

(四)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五)最近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

 

(七)职位(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五章 权限和分工

 

第八条 建立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副书记召集,具体组成单位及人员见附件。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人员调配工作会。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人员调配方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汇总后再提交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各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省委组织部确定的选调生和副团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的调配安置。同时负责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的随调安置协调工作。

 

第十条 市人社局负责承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乡科级正职以下工作人员的调配,以及正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各县(区)或调出巴中市,以及不新增市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平行或顺向调配按管理权限和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办理。其他人员的调配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提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集体审定。

 

第十二条 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部队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城镇义务兵由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办法,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审定后施行。

 

第六章 调配程序

 

第十三条 办理人员调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凡需调入人员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申报调入人员计划,经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编制空缺情况由市委编办审核签署意见;

 

(二)实施考察。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组必须认真审查考察对象的个人档案。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现实表现情况、参工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个人现使用编制、年龄、学历、配偶及父母情况等;

 

(三)研究呈报。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报送人员调入请示。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调入单位编制核定及使用情况、调入理由、考察情况、原单位性质与本人身份是否符合调入单位要求、拟安排岗位等。并同时报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资格审查。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单位编制空缺情况、机构性质、岗位结构、毕业院校及专业、个人身份、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资格证书等;

 

(五)讨论决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后,提交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集体审定;

 

(六)办理手续。经研究同意调配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调配纪律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背原则、条件和程序调配人员;

 

(二)不准以文件会签等形式代替集体研究决定工作人员调配;

 

(三)不准占用空缺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职位所需编制;

 

(四)不准隐瞒、伪造调配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

 

(五)不准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安排依法应回避的人员。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调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予以纠正,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联席会议成员(略)

 

巴中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和中编办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勤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内,一律采用社会招聘和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参照《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以及市级所有事业单位新聘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聘工勤人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和经费限额内进行,严禁超编超支聘用工勤人员。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聘工勤人员应坚持以下基本条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截止首聘之月年龄在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工勤技能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政历清楚,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聘工勤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分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批计划。用人单位在本单位有工勤编制空缺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新聘工勤人员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现有工勤人员编制数、实有人数及结构、空缺情况、拟招聘的人数、岗位的资格条件要求、招聘方式)。原则上每年分2-3批集中进行,不搞零星聘用。

 

(二)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组织考试和考核。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核,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

 

(四)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五)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六)签订聘用合同。对符合条件者签订试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第六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下达安置计划,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严格招聘纪律,并参照《公务员法》执行依法回避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用人。对考试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新聘用的工勤人员严格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合同期内是单位人,解除合同后是社会人。工勤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由用人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二)新聘工勤人员实行经费包干,由同级财政按限额核拨经费,其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原则上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三)工勤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四)解除合同后,其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管,并可实行人事代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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